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998号
郑莉:
本院受理广州市幸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郑莉、张艳华、匡卫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幸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幸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郑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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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赖秋芳法官、汤婉斌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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