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054号
王先飞:
本院受理原告邓少辉与被告王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先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少辉支付货款40265元及利息(以402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被告王先飞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王先飞直接支付给原告邓少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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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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