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74号
广州市荣声电子有限公司、耒阳市荣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耒阳育宇商贸有限公司、罗育文: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74号异议人陈小凤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广州市荣声电子有限公司、耒阳市荣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耒阳育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罗育文为(2023)粤0114执11801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罗育文在尚未依法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114执11801号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荣声电子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三、罗育文在尚未依法出资的140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114执11801号案被执行人耒阳市荣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二、罗育文在尚未依法出资的249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114执11801号案被执行人耒阳育宇商贸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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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