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5627号
麦韶华、赖焯新、黎云健:
本院受理陈庆芳与麦韶华、赖焯新、黎云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麦韶华、赖焯新、黎云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18)粤0114民初1056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广州市臻川服饰有限公司欠付的货款1205578元及利息(以1205578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陈庆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陈庆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0.20元,由被告麦韶华、赖焯新、黎云健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qz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刘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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