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253号
中关乾东(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菜先生(广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关乾东(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菜先生(广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菜先生(广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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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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