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208号
林进兴、优车宝(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不恋过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倩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汇智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凯辉长江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208号申请执行人诚易(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沈天诗、林进兴、优车宝(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不恋过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倩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汇智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凯辉长江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林进兴、优车宝(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不恋过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倩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汇智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9凯辉长江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3)粤0114执5951号案的被执行人,林进兴在690万元范围内、优车宝(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在450万元范围内、武汉不恋过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333.33万元范围内、湖州爱倩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392.16万元范围内、北京汇智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196.08万元范围内、湖北凯辉长江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534.7596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二、驳回申请人诚易(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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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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