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8577号
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宣权、曾凡莲:
原告广州市从化太平雄江水泥制品厂与被告融百纳(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融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宣权、曾凡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融百纳(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从化太平雄江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709750元;
二、被告融百纳(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从化太平雄江水泥制品厂支付利息(以709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融百纳(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从化太平雄江水泥制品厂支付律师费175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从化太平雄江水泥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5元,财产保全费4405元,均由被告融百纳(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 刘法官、钟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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