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2156号
詹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欣诉被告詹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被告詹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新欣支付劳务费256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8元,由被告詹强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qz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 周嘉、邓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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