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7103号
黄志锋、李志彬、广州创粤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锋、李志彬、广州创粤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9597.52元、留购价100元;二、被告黄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919.5元;三、被告黄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李志彬对被告黄志锋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彬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志锋追偿;五、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创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粤A9W62T(车架号为LVBV3JBB9LY048512)车辆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被告黄志锋、李志彬、广州创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qz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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