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753号
骆健茹:
本院受理原告杜耀锵与被告骆健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杜耀锵与被告骆健茹离婚;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女儿杜碧瑶、儿子杜德朗由原告杜耀锵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杜耀锵负担;三、在不影响女儿杜碧瑶、儿子杜德朗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骆健茹每月可探望女儿杜碧瑶、儿子杜德朗四次,每次一天,于每周六上午9时前往原告杜耀锵住处接走女儿杜碧瑶、儿子杜德朗相处,于当日19时送回原告杜耀锵住处,原告杜耀锵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耀锵负担150元、被告骆健茹负担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