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彩萍:
本院受理卢丽崧与邵桂泉、梁彩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898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被告实际未返还资金189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截至本案立案之日暂计1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所述诉讼标的暂计:19088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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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雯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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