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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4958号原告陈琦与被告钟志芳民间借贷纠纷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8 16:43:4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4958

钟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琦与被告钟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志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琦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515日起至2021515日止按月利率0.2%计算;从202151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钟志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琦法律服务费损失500元;三、驳回原告陈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49元,由被告钟志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钟志芳直接支付给原告陈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zdqz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联系电话:020-66831573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大街31号狮岭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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