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9574号
东莞市惠华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为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东莞市为华实业有限公司、刘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粤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惠华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为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为华实业有限公司、刘国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9574号民事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粤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