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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7265号郑红军与张怀勇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3:46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7265 

张怀勇

本院受理原告郑红军与被告张怀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怀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红军支付劳务费4352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怀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 张家齐汤晓敏

联系电话:020-6685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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