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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7897号黄显剑与彭秋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4:3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7897 

彭秋蓉

本院受理原告黄显剑与被告彭秋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秋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显剑赔偿14929.84元;二、驳回原告黄显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彭秋蓉承担7元,由原告黄显剑承担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 张家齐汤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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