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9137号
肖文杰、刘海新、陈伟权:
本院受理原告何新福与被告肖文杰、刘海新、陈伟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何新福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肖文杰偿还上诉人花都项目工程剩余工程款103545元;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刘海新、陈伟权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上诉人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赖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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