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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777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宁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1 16:59:4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7776

宁锋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被告宁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告宁锋于201611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550006-2012-20161216938);二、被告宁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641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215日,尚欠利息3862.84元、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44.98元;此后的各类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罚息不计收复利);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对被告宁锋抵押的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天汇半岛恒景湾十四栋1201号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负担175元,由被告宁锋负担7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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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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