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6484号
谭超涛、陈少如:
朱俊强与被告谭超涛、陈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超涛、陈少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俊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为止);
二、被告谭超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俊强偿还借款本金6750元及利息(以6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为止);
三、驳回原告朱俊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谭超涛、陈少如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联系电话:020-66831551、020-66850826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312号花东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