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80号
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刘礼营、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京首龙(北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熊杰、罗崇欢、骆镇宁、九江闪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九江丰派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中豪鼎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广州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原案利害关系人刘礼营、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京首龙(北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熊杰、罗崇欢、骆镇宁、九江闪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九江丰派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中豪鼎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广州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4)粤0114执异180号执行裁定,提出复议。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2024)粤0114执异180号的复议请求如下:1. 撤销(2024)粤0114执异180号执行裁定;2.追加被申请人一刘礼营为(2022)粤0114执920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32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一债务承担清偿连带责任;3.追加被申请人二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的被执行人,在4800万元认缴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追加被申请人三中京首龙(北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4执920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792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对被执行人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追加被申请人四熊杰、被申请人五罗崇欢、被申请人六骆镇宁为(2022)粤0114执920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追加被申请人七九江闪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4执9204号案被执行人,在8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追加被申请人八九江丰派建材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4执9204号案被执行人,在792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对被执行人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追加被申请人九江西中豪鼎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4执9204号案被执行人,在8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对被执行人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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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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