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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奇、黄俊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4 17:38:2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黄俊维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奇、黄俊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黄金奇于20167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4418日解除;二、被告黄金奇、黄俊维向原告支付202371日至2024418日的租金(含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共122415元及违约金,具体分项计算如下:1.202371日至2023731日的租金42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9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6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2.202381日至20238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7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3.202391日至2023930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8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4.2023101日至202310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9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5.2023111日至20231130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10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6.2023121日至202312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11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7.202411日至20241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12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8.202421日至2024229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41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9.202431日至20243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42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10.202441日至2024418日的租金88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59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43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黄金奇、黄俊维向原告支付20242月的电费共336.6元;四、被告黄金奇、黄俊维向原告支付20242月的水费共35.84元;五、被告黄金奇、黄俊维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六、被告黄金奇交纳的合同保证金40000元归原告所有;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金奇、黄俊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81392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 王呈法官、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66831556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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