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俊维 :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奇、黄俊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黄金奇于2016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4月18日解除;二、被告黄金奇、黄俊维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18日的租金(含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共122415元及违约金,具体分项计算如下:1.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租金42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9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年6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2.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年7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3.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年8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4.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年9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5.从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6.从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7.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3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8.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4年1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9.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租金14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765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4年2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10.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8日的租金88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59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4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黄金奇、黄俊维向原告支付2024年2月的电费共336.6元;四、被告黄金奇、黄俊维向原告支付2024年2月的水费共35.84元;五、被告黄金奇、黄俊维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六、被告黄金奇交纳的合同保证金40000元归原告所有;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金奇、黄俊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13日9时2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 王呈法官、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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