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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2707号张重峻与吉国栋、孙有杰、李光文与马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告判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5 17:15:2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孙有杰、李光文本院受理的(2024)粤0114民初2707号原告张重峻与被告吉国栋、孙有杰、李光文、第三人马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重峻赔偿300万元款项;二、驳回原告张重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11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63元,由原告张重峻负担9663元,由被告吉国栋负担308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吉国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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