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245号
刘丽华:
原告刘春玲与被告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春玲偿还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75元,由原告负担32.73元,被告刘丽华负担561.0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丽华负担(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迳付给原告刘春玲)。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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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