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986号
邓海峰、隆涛:
邱运泗与邓海峰、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海峰、隆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运泗支付货款18000元;二、被告邓海峰、隆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运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从2019年2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邓海峰、隆涛负担(迳付给原告邱运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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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