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7133号
刘开毕:
本院受理原告范泳玲与被告刘开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范泳玲与被告刘开毕订立的案涉合同于2024年6月20日解除;二、被告刘开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泳玲退还货款4780元;三、被告刘开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泳玲支付赔偿金478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开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