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274号
佛山市健芳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陈晓鹏、陈蝉忠: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27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弘昌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健芳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陈晓鹏及被申请人陈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弘昌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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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白一帆、龙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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