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2024)粤0114执异274号弘昌公司与健芳宝公司、陈晓鹏与陈蝉忠公告裁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6 17:29:2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274

佛山市健芳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陈晓鹏、陈蝉忠: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27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弘昌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健芳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陈晓鹏及被申请人陈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弘昌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白一帆龙虹秀

联系电话:020-66831849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