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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15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7 15:49:2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155

天津晟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55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天津融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晟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天津融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晟远企6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47457号案被执行人,二、天津融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尚未依法出资的150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1147457号案被执行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三、天津晟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的15.15万元内对(2023)粤01147457号案被执行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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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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