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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建生诉被告向桂兰、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7 17:34:0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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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桂兰、曹辉

本院受理原告谢建生诉被告向桂兰、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暂计60254.84元(从201552日暂计算至20231213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1),暂合计95254.8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39542.1元(从201556日暂计算至20231213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2),暂合计62542.1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1-2暂合计157796.94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820930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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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陈雅敏法官、邹洁文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66831550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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