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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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辉:
本院受理原告谢建生诉被告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暂计63546.13元,(从2015年5月9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3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1),暂合计100546.13元。2、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2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71814.48元(从2015年5月17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3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2),暂合计113814.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1-2暂合计214360.61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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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陈雅敏法官、邹洁文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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