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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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燕国、朱少兰:
本院受理原告江东炜诉被告毛燕国、朱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东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60000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760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3、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4、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2500元;5、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有关费用。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情况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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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陈雅敏法官、邹洁文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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