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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环洋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尧慈、尧雁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7 17:37:5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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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慈、尧雁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环洋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尧慈、尧雁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不含税)249061.03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202211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自202211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821930分在花东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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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陈雅敏法官、邹洁文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66850826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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