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8582号
蒋小霞:
商伟东、商志鹏、商志朗诉被告蒋小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小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伟东、商志鹏、商志朗20900元。
案件受理费323元 (原告商伟东、商志鹏、商志朗已预缴元),由被告蒋小霞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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