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452号
黄海杰: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秀与被告黄海杰、陆宏福、第三人黄义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永秀与被告黄海杰于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协议》的转让协议;二、被告黄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永秀支付月供款800元;三、被告黄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永秀支付利息2022.09元;四、被告黄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永秀支付违约金240元;五、驳回原告周永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3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均由被告黄海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