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639号
张锐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锐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3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张锐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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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