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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8640号原告董朝军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文诗展柜厂、吴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8 17:12:36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8640

广州市花都区文诗展柜厂、吴发文:

本院受理原告董朝军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文诗展柜厂、吴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864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文诗展柜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朝军支付货款99291元及利息(利息以992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2年12月1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吴发文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文诗展柜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董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文诗展柜厂、吴发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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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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