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小明:
本院受理的(2024)粤0114民初7403号原告黄晓侨与被告李小明、林丝丽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晓侨撤回起诉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 龚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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