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235号
永利盛(广东)科技有限公司、邹映辉:
本院受理广州空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空港产业公司)与永利盛(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利盛公司)、邹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利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空港产业公司支付租金83260.89元;
二、被告永利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空港产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3898.98元;
三、被告邹映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永利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空港产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73元,财产保全费1088.29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永利盛公司、邹映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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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胡运如法官、李芳伟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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