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180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期天士多店: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期天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24)粤0114民初5180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期天士多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0855、4443289、33624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期天士多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期天士多店负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期天士多店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