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188号
方润聪:
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润聪委托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5188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方润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首付分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方润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方润聪负担。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方润聪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径付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