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706号
侯添辉:
原告聂英红、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佶隆汽车配件商行与被告侯添辉买卖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5706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侯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英红、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佶隆汽车配件商行支付货款257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4年4月2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侯添辉负担。原告聂英红、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佶隆汽车配件商行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侯添辉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聂英红、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佶隆汽车配件商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