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9492号
张婷:
本院受理原告徐杏彩与被告张婷、孔繁坚与第三人陈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4民初9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婷、孔繁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杏彩偿还借款本金33379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37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68元,由被告张婷、孔繁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张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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