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4民初9124号
姚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姚建钊与被告卢家荣、第三人姚永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9124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卢家荣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建钊支付占有使用费76666.64元。
二、被告卢家荣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建钊支付水电费3913.1元。
三、反诉被告姚建钊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卢家荣赔偿装修及物品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姚建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卢家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