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2024)粤0114民初4011号原告林应和与被告赵百欣、贺干周、赵百里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2 09:32:1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4011

 

赵百欣、赵百里

本院受理原告林应和与被告赵百欣、贺干周、赵百里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4民初4011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百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应和退还购房款332000元及利息(以332000元为基数,从20239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应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赵百里负担1570元。财产保全费2180元,由被告赵百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