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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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益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才华:
本院受理广州海盛家具材料有限公司诉刘明亮、东莞益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海盛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0577.21元及税点16071元,合计476648.21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76648.2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16日为37793.62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计:514441.83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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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陈雅敏法官、邹洁文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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