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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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日明:
本院受理杨丹丹诉黄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丹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682.8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4年2月20日为11929.71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56.74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4年2月20日为1728.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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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陈雅敏法官、邹洁文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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