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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丹诉黄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2 09:40:3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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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日明

本院受理杨丹丹诉黄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丹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66日计算至2019819日为682.8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820日计算至2024220日为11929.71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78日起计算至2019819日为56.74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820日计算至2024220日为1728.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8191530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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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陈雅敏法官、邹洁文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66831550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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