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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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本院受理王波诉王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啤酒货款26000元;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啤酒运费17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2日10时2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李凤法官、杨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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