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635号
潘先兆: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广州市元昶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何怀正、宋华荣、潘先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元昶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余额1050014.82元,从应付日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日之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利息0元、罚息为60797.61元、复利为1392.94元,此后各类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含复利)折算后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何怀正、宋华荣、潘先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对被告何怀正、宋华荣抵押的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向荣街157号801房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登记在先的押抵权人受偿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州市元昶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何怀正、宋华荣、潘先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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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冯建刚法官、刘泳言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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