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820号
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潘灏均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6820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灏均退还26150元及利息(利息以2615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潘灏均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潘灏均。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