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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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启桂:
本院受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浩源皮革辅料商行诉苏启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浩源皮革辅料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赔偿金7641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3日15时1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李凤法官、杨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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