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229号
广州市御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文梦菱、刘志满、唐仟苟: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229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御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文梦菱、彭金花、刘志满、唐仟苟、曾瑞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文梦菱为(2024)粤0114执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4600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彭金花为(2024)粤0114执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3900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三、追加刘志满为(2024)粤0114执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5500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四、追加唐仟苟为(2024)粤0114执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6000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