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9124号
姚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姚建钊与被告卢家荣 、第三人姚永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卢家荣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4民初912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第三项判决为被上诉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上诉人赔偿装修几物品损失53011.8元;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反诉原告赔偿广州市花都区花港大道于车城大道马溪村旁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门口右侧第一层1、7商铺预计场地占用费损失50400元(月租金*3个月);4.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